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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家欢、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吴家欢,吴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城镇长征西路。法定代表人:许忠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学琪,居民。被告:吴家欢,农民。被告:吴永,农民。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家欢、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学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家欢、吴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7日,被告吴家欢、吴永俩人合伙购买一辆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并从原告公司借款90000元用于购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俩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家欢、吴永未人作答辩。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四组证据: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及皖M×××××、皖M×××××挂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被告购车及挂靠在原告处的基本情况;证据三、借条一份,证明:俩被告于2014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证据四、吴家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吴永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俩被告的身份情况。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四组证据,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被告吴家欢、吴永俩人共同向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用于合伙购买一辆“解放”牌牵引货车(车号皖M×××××-5Z07挂),并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当天俩被告共同给原告出据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远翔运输公司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此据。吴家欢、吴永。2014、3、7”。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俩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家欢、吴永共同向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俩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俩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家欢、吴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家欢、吴永欠原告定远县远翔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吴家欢、吴永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吴家欢、吴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