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爱东与黄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东,黄小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王爱东,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励尚园,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燕,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王爱东与被告黄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东的委托代理人励尚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东诉称,2014年8月4日,原、被告就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8月3日向被告支付订金人民币1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若原告在2014年9月3日以前无法获得贷款,被告应于同日退还订金并撤销合同;原告按约支付了115,000元;嗣后,原告确认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要求被告退还订金,但遭到被告拒绝;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15,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4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小燕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核准日期为2012年1月4日。2014年8月4日,原告(买受人、乙方)与被告(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的系争房屋,转让价款共计2,000,000元;购买方在2014年9月3号前确认银行贷款,若贷款不出来,出售方在2014年9月3号当天,退还给购买方订金11.5万元整,双方无任何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一同撤销,如不退还,购买方催款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出售方赔偿,如住店、吃饭、交通费、误工费等按收据实际赔偿;2014年8月3日支付订金11.5万元整(银行或网银转账)。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1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购买系争房屋的订金壹拾壹万伍仟整。2014年9月15日,案外人匡超萍被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债权数额为700,000元。2015年4月1日,系争房屋被本院司法查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订金收据、网上银行查询信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约定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则撤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订金。现原告未获得银行贷款,被告在系争房屋上又设立了新的抵押登记,且系争房屋被另案查封。因此,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订金。被告逾期返还订金,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尚属合理,可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爱东与被告黄小燕2014年8月4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黄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爱东购房款115,000元;三、被告黄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爱东支付利息(以11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7元、公告费560元(原告王爱东均已预缴),由被告黄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为军代理审判员 严毅超人民陪审员 周建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