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诚安电子有限公司与麻城市无限通通信终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诚安电子有限公司,麻城市无限通通信终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诚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晟,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麻城市无限通通信终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洪增,系该××负责人。武汉诚安电子有限公司与麻城市无限通通信终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诚安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麻城市麻乡约旅游开发公司应得的工程款158372.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49996元,协助执行人麻城市麻乡约旅游开发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