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章宏才与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宏才,宋先新,宋涛,肖世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章宏才,男。被告宋先新,男。被告宋涛,男。被告肖世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宏才诉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宏才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对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宏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宏才撤回对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章宏才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