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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章宏才与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宏才,宋先新,宋涛,肖世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章宏才,男。被告宋先新,男。被告宋涛,男。被告肖世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宏才诉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宏才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对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宏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宏才撤回对被告宋先新、宋涛、肖世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章宏才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