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张振丰、吴贺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张振丰,吴贺权,李树锋,吴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负责人唐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长友,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振丰。被执行人吴贺权。被执行人李树锋。被执行人吴佐东,现羁压于天津市长泰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许家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振丰、吴贺权、李树锋、吴佐东(2014)蓟民初字第04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无偿还能力,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8441.64元及2011年3月11日起至判决书履行之日止利息,受理费4877元、公告费800元,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