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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与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于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00号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久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毛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海军。被告:于金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天润工贸有限公司、毛海军、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元灏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