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北京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益华,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苏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全面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宿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景水平执行员 倪祥武执行员 武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