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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莫仲昆与莫国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仲昆,莫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莫仲昆。被执行人莫国才。申请执行人莫仲昆与被执行人莫国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3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国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仲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国才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业县城隍营业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并依法扣划4179.5元至本院账户用以偿还债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39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慈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