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洪林与贾明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林,贾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贾明友,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