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诉前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常风建与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风建,刘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417号申请人常风建。被申请人刘帅。申请人常风建因与被申请人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贵XXXX**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尹训华自愿以自有的鲁XXXX**号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贵XXXX**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