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延英与彭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彭延英,女,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彭泽峰,女,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延英诉被告彭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延英提供的被告彭泽峰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彭泽峰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延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