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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纪业坤与郭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业坤,郭红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445号原告:纪业坤。被告:郭红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业坤与被告郭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业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纪业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