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有信、刘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有信,刘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常有信,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美林,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美林名下登记有牌照号为冀J×××××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美林名下的牌照号为冀J×××××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