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方清与无锡市盛韩保健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方清。委托代理人吴斌(受方清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丹华(受方清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盛韩保健品商行,经营者黄丽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参茸保健品交易区8215号。委托代理人杨鹏飞(受无锡市盛韩保健品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清与被告无锡市盛韩保健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清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方清负担。审 判 长 陆华朝审 判 员 李家先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