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素云与王玉琴、林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云,王玉琴,林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894号原告:林素云。被告:王玉琴。被告:林云平。原告林素云与被告王玉琴、林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玉琴、林云平偿还原告林素云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玉琴、林云平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8日,被告王玉琴因需向原告林素云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琴、林云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素云借款本金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玉琴、林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