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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雨通、李艳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雨通,李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雨通,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艳东,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雨通与被执行人李艳东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