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彩珠与潘建云、任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01号原告:王彩珠。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尚英姿。被告:潘建云。被告:任巧。原告王彩珠与被告潘建云、任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彩珠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潘建云与被告任巧于2008年5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潘建云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王彩珠借去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一份,约定月息每月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潘建云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建云、任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潘建云、任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