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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00号申请人闫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系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段雅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