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700号申请人闫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系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受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段雅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