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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宜兴市富瑞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宜兴市富瑞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469号原告: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法定代表人:卢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兴市富瑞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张渚镇岭下村。法定代表人:卢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俊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中路224号。法定代表人:浦可飞,董事长。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州区王店镇蚂桥集镇。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董事长。原告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宜兴市富瑞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伟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7日,原告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宜兴市富瑞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就长兴香溪美庭一期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各种琉璃瓦和金沙岩板材,��时原被告友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两被告结欠两原告371534.92元,后原告通过为被告销售房屋,被告支付300000元,尚欠71534.92元。2014年8月8日原告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与两被告就长兴香溪美庭二期签订琉璃瓦及金沙板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9030元。上述合同被告通过经办人程涛支付价款外,两被告现结欠原告80564.92元。原告多次催要价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564.9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三起不同的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是2011年10月27日原告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11年10月27日原告宜兴市富瑞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2014年8月8日原告宜兴市均釉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14.0元,由原告长兴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