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被告李某甲之父),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拴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