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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凯与王世忠、陈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王世忠,陈红霞,菏泽市牡丹区弘和家纺有限公司,王伟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唐凯,居民。委托代理人: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忠,居民。被告:陈红霞,居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弘和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霞,职务:总经理被告:王伟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与被告王世忠、陈红霞、菏泽市牡丹区弘和家纺有限公司、王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唐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门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