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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原审被告高某,男。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赵某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10月23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赵某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萍审 判 员  谢新旗助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