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