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晓明、贺舒婕与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陆晓明,贺舒婕,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695号。法定代表人陆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舒婕。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常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坚文。委托代理人童立,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常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午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509-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5.5元,由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