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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六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登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