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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石磊与长春新安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石磊,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滨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诉长春新安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郭聚义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