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05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高君,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