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248号原告钟某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余某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舒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