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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雷成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成龙。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本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解回审理,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成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飞、代理检察员张鹏、被告人雷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雷成龙在本市西湖区嘉绿苑北15幢2单元302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万某的苹果牌MC975CH/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130元);2013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雷成龙在本市西湖区世纪新城24幢3单元702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杨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成龙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成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成龙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及赃物折价款,责令被告人雷成龙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阳人民陪审员 林  学  英人民陪审员 王  为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琳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