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行字第1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缪猛与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496-1号申请执行人缪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炜,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缪猛与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4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罗江商贸区滨江花园2号楼104号房屋,但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