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行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玉森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158号原告李玉森。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诉讼代理人李永菲,该局科员。诉讼代理人邢齐儒,该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森与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马 骏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