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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杨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峰。地址:封丘县黄陵镇工业区。被告:杨建设,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杨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