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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国钞与白华敏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97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钞,白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979号原告:吴国钞,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白华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吴国钞诉被告白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登记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80元,逾期交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国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江志辉审 判 员  冯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德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