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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150号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8号高新科技大厦804号。法定代表人谭新亚,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少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轧钢路。法定代表人陈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光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文青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