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洪源鹏与翁名萱,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翁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洪某,身份住址广东省XXXX。委托代理人路伟国,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身份住址广东省XXXX。被告王某,身份住址辽宁省XXXX。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兴军,广东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翁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洪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瑞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何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丹 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