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正军与XX强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正军,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姚正军。被执行人XX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正军与被执行人XX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姚正军与被执行人XX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