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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正军与XX强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正军,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姚正军。被执行人XX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正军与被执行人XX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姚正军与被执行人XX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