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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649号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卢永乾,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友,临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晓审 判 员  葛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