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万福染整有限公司与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82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福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霞。被执行人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原告浙江万福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