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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郑富兰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20号原告:郑富兰,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重庆市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婉,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卫宁,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富兰与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富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富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富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