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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敏与楼水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楼水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321号原告杨敏。被告楼水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280号。负责人张伟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楼水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敏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