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庄庆杰与刘卓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237号庄庆杰与刘卓毅、赵伟康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树英、张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齐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5年10月15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