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邢昂与云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昂,云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57-1号原告:邢昂,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云停,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云停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砀山支行李庄分理处的存款100000元(账号为12×××55号)扣划至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帐号:18×××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