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秦光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399号罪犯秦光明,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冕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光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秦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秦光明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秦光明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0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秦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光明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