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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承春与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承春。被告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春诉被告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承春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