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承春与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张承春。被告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春诉被告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承春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