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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志军与刘昌龙、邹文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军,刘昌龙,邹文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804号原告:程志军被告:刘昌龙被告:邹文翠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志军诉被告刘昌龙、被告邹文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