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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阳食品(广水)有限公司与陈骏、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阳食品(广水)有限公司,陈骏,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67-5号原告吉阳食品(广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荣辉。被告陈骏。被告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阳食品(广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骏、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阳食品(广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阳食品(广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湖北吉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办公设备、机械设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