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王德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原告王德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霍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