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国祥与许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祥,许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07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祥,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建刚,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周国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7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建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建刚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现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许建刚本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建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国祥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7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