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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显成与何业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成,何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显成,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何业贵,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六民二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业贵银行存款480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维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