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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立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振与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立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田昌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迎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振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油建筑公司)、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李振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是在库尔勒市签订,包括工程的材料采购,工程的实际履行地都在库尔勒,包括本案在诉讼中的相关证据调取等法律事实,故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中油建筑公司与华诚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石油新村19﹟-20﹟住宅楼工程,项目地点在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建设工程所在地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振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在库尔勒市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英审判员  樊小宁审判员  肖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奕丁 来源:百度“”